2013年12月7日 星期六

回應《基督教小小羊園地》之聲明

看到《基督教小小羊園地》的一篇〈嚴正聲明:本人絕對與『多元成家、婚姻平權懶人包』網站無關!〉,認為我們的懶人包移花接木了他的觀點。讓我感到十分詫異。舉例來說,這就像一個先生走在路上看到鄰居長得很像他兒子,然後立刻轉頭指責他老婆說她偷漢子一樣。


有兩個部份是我可以在這裡回應的。剩餘的部份,以及引用出處的說明,則是由懶人包基督徒觀點的編輯群加以回應。各位朋友若有興趣,可以先過去看看。 http://billy3321.github.io/tapcpr/statement.html

第一部份



他寫道:


同屬地上國的公民,憑什麼基督徒就不能反同性戀?
基督徒身為公民,當然沒資格反對同性戀支持者出來講話;
但別忘了,同性戀支持者也沒資格反對基督徒出來講話!
你們不要只記得前半句,但卻忘了後半句!


數月來,經常看到基督教信徒以「言論自由」來主張自己對於同性戀者或同性婚姻的看法,應受各界「尊重」。


我想藉此機會再次提醒,言論自由是一項極寶貴的權利,卻也永遠伴隨兩種相對應的言論責任,其一是涉及公然侮辱、或影響公共安全時(例如在滿座的電影院裡謊稱失火),其言論須受法律制裁;其二是任何言論都應受其它公民的檢驗、批評,例如我國法律並未有仇恨或歧視言論的管制,靠的就是公民社會和輿論,對於過激、不合常理的言論進行修正平衡。


公民批判與道德譴責,作為言論自由的補充,這是公領域與公益的基本原則,唯有如此,才能避免國家僭越公民討論,卻又能避免仇恨與偏見的鑄造。


而小小羊所主張的言論自由,那卻是一種不負言論責任、不接受批評的「言論自由」,任何指正錯誤、提出不同觀點的公民,都被小小羊視為「剝奪基督徒言論與信仰自由」。小小羊對於言論自由這樣的聲稱,是自溺且獨斷的。


我們有許多作法可以去拆穿這個保護條款,但我們在這裡,只要簡單地指出:世上本就沒有「不受批評、不需負責」的言論自由。


事實上是,我們從來都沒有反對基督徒出來講話。表達意見的自由必須被保障,並不代表表達的意見和發表意見的人可以保護不被批判。


如果這些人因為公開宣揚自己的理念,卻被抓到牢裡、或是被警察關押,導致無法公開宣揚言論,那麼就是對言論自由的侵害,如果有這麼一天,我們一樣會挺身悍衛基督徒們,哪怕我們的立場意見天差地遠。事實上,法律不會傾向更保障哪一方的論點,不管是特定言論、還是對特定言論的攻擊,便是民主的憲法國家的特色。


反對同性戀的基督徒既然可以出來反對多元成家,並且在文章內批評別人:「移花接木、斷章取義...這就是同性戀團體常做的事」,那麼這些人的言論當可以受到批判。既然有言論自由,當然要為這個自由負起相應的責任。


這種權利的設計方式,也適用於公民之間的權利和觀念的衝突。公民社會最終將是每一個個體間所稱「權利」的平衡。


因此,反同基督徒的言論,和反同性戀的行為是不一樣的。反同性戀的行為,是試圖剝奪同性戀者的權利、阻止他們享有正常人所擁有的權益。這種基於「不可改變的身份」而不對等的待遇正是歧視所在,也正是這類言論受到批判的原因。甚至,歧視性的言論,在某些先進國家中,可能還要負上刑罰。


因此小小羊這段話就錯把對不同立場、意見的批判,當作剝奪他的言論自由;然後再將自己剝奪其他人權益的行為合理化。


公領域和你的部落格不一樣,不能說「我會先關閉回應,不浪費時間在這些人身上。」而我們也從來沒有這樣做,你可以在我們的部落格回應下打論戰。


我們的資深基督教的朋友,則是這樣建議的:


呼籲各界教會領袖,能在日後更注重信徒的公民教育與靈命教育,以免基督徒合理合法的參政權利,因其缺乏正確觀念的種種行為,而受到社會輕視。


第二部份



他又寫道:


1.基督徒要求『立法』禁止同性婚姻
2.同性戀要求『立法』同意同性婚姻
是誰在用自己的信仰內容強迫別人接受啊?(別告訴我支持同性戀就不算信仰)
誰『主動要求立法』,誰才是強迫者!
反對立法,叫『被迫應戰』,而不是『強加價值觀』!
在台灣,同性戀只要不訴諸立法要求同性婚姻,否則,同性戀者想怎樣,有誰管?


這段文字犯了最大的錯誤,就是預設了「維持我的世界觀與知識,是我的權利之一,社會有義務不改變自己,要是我覺得沒有改變的必要」。


事實上,一般的權利原理是這樣:
  1. 公民有權利要求自己的人生願景能被實現。
  2. 若自己的權利未被干擾,則沒有權利阻止他人行使他的權利。


這是權利的原理,也說明了在歷史上,權利是如何擴張的。


譬如婦女在民主國家中,要求擁有和男性一樣的參政權。這也使得男性的權力和世界觀受到嚴重的干擾,與他們所理解的「人的概念」、「理性的概念」、「女性的附屬觀念」、「女人的貞操觀念」等嚴重違背。


但我們不會同意男性應該主張:「女人為什麼要在我過好好的生活的時候提出要參政權呢?這是不對的。」


事實上,只要男性的權利不受到干擾,即使在結果上造成了男性的困擾、使得男性成為所謂「受害者(因為那種受害並非是實質破壞個人權利的)」、甚至增加了決策的時間(至少,參與者變多了、觀點也變多了),男性也沒有任何權利去阻止女性取得參政權。


不過小小羊可能不會這樣認為。


這說明了小小羊為什麼其實是一隻大野狼,他偽裝自己是受害者,其實只是以受害者作為包裝的加害者。


「同性戀要求立法同意同性婚姻,究竟干擾到你的什麼權利?」這是反對同性婚姻者必須解釋的。這回答必須回到「個人權利衝突」的面向上,因為我們是一個憲法國家,不是政教國家,也不是法西斯國家。


我們在這裡拒絕「以價值觀的衝突、對他人的非實質影響、對社會傳統觀念的影響」所做出的各種理由。在此,我們要求小小羊說明:究竟同性婚姻實質干擾、破壞、毀壞到你什麼基本權利了?


因為我們所看到的,就是許多同志者、現實地被壓迫著,他們不是想像出來的群體,而是真真實實的受害者。

結論



我在此呼籲小小羊,回歸理性思考,好好想想同性婚姻到底造成他哪裡的困擾。如果他只是真的苦惱、焦慮到不行,我們也建議他尋求他人幫助,譬如專業的心理諮商師或是輔導師。


也希望他回想一下,基督徒也曾經是被排擠與被迫害的。而為什麼當這個宗教被肯定以後,卻開始阻止別人完成人生願景呢?這裡究竟是如何的心態呢?



註:本文由雨蒼、洪偉共同編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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