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

民主不是多數暴力

立法委員蔡正元的助理在他的FB上,發言認為這些被都更者之所以不願意搬遷,是因為要錢的緣故。因為這些釘子戶自私的想要更多錢,造成其他同意戶被迫在外流浪(註1)。


而無獨有偶,苗栗縣議會及國民黨部也大舉動員,參加苗栗縣政府的大埔案執行說明會。警察更在門口層層把關,防堵抗議的學生入場。苗栗縣議長要求中央正視多數支持依法拆除的民意。換言之,他認為只要多數民意支持依法拆除,這些住戶就必須搬遷(註2)。


這兩件事情其實說明了這些政客,以及支持者們對於民主的認識非常淺薄。



從上面兩個連結,我們可以看到這些人的觀念:


  1. 只要多數人投票贊成這些釘子戶應該搬遷,這些釘子戶就必須把房子賣掉。這是為了大眾的利益。
  2. 由於這些釘子戶為了錢而不搬遷,導致其他同意戶沒有辦法擁有新的住處,必須在外租屋流浪。
  3. 執行說明會可以不讓反對的人進場。


但事實上,這三個問題都很大。從第一點說起,雖然許多狀況下的確是多數決定,但多數決定有一個前提:「不能侵害人權。」什麼是人權?人權是「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,而應享有的權利」。生命權、自由權、財產權等等,都是身為人應當擁有的基本權力。對於每個人人權的尊重,是民主的基礎(註3)。


無論多少人投票,都不能任意剝奪人的基本權力。我們不能投票表決判一個人死刑,剝奪他的生命權,也不能投票要求一個人把錢包裡的錢拿出來,剝奪他的財產權。那麼,這些政客,又憑什麼認為「只要多數民意要求依法拆除,這些人就應該搬離他們的房屋」?更何況,房屋是他們的,要賣多少才願意是他們的權利,為何可以以公權力強迫他們接受他們不願意的價格?難道台灣人可以用投票的方式來逼Apple的iphone5只賣一萬元嗎?


再來,許多人認為因為少數住戶不願意搬遷,因此其他已經被拆除的同意戶被迫要在外面租屋。那麼,是不是可以思考一個問題:為什麼不是所有住戶都同意搬遷以後,工程才開始?這個程序是不是有問題?


這些政客、財團,取得部份的土地就開始拆掉別人的房屋,是不是才是導致其他同意戶在外流浪的元兇?有問題該檢討的,是不是這種奇怪的制度,以及制定這些制度的立委?每個人都有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力。房子和土地是所有人的,他們當然想賣多少就賣多少。結果在這些政客、財團的宣傳下,那些不願意配合拆遷、捍衛自己財產權及居住權的居民反倒成了自私的惡棍。當這些政客、財團指著釘子戶,罵他們死要錢的時候,怎麼不想想:在拆遷中真正得利者,不是釘子戶,而是財團呢(註4)?這些釘子戶死要的錢,事實上是從財團口袋裡拿出來的,財團當然心痛啊!


最後,說明會、公聽會存在的目的是什麼?是讓那些反對的人、贊成的人可以坐在一起討論、溝通,找出合理、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解法。把反對的人趕出來,是為了什麼?是為了證明「我們已經溝通過了,沒有反對意見」嗎?還是只是把一個流程跑過場而已?這樣真的有溝通,真的有找出雙方都滿意的解決方式嗎?還是,這其實是一種「掩耳盜鈴」--把反對的人關在外面,只要聽不見他們的聲音,我就可以高高興興的在公文上寫著「沒有人反對」?只要解決提出問題的人,就可以把問題當成不存在了嗎?這樣我們就知道,馬英九所謂的「核能政策沒有引起任何人的反對」(註5)是從何而來了!


台灣至今民主化也不過數十年,許多民主的價值、民主的精神並未深入到許多人心中。許多人仍然認為只要投票、只要多數決定就是民主,往往強迫少數人為「多數人的利益」而犧牲人權。但這些人卻沒有發現,這樣不尊重、不聆聽少數的多數決定,已然成為了多數暴力。民主不僅僅是多數決定,也不只是尊重少數人的意見,而是賦與、保障每個人平等的權力(註6)。民主不是,也不該是多數暴力。


這些被選上的政客不了解民主的精神在溝通、包容,只想用多數決定來強迫其他人按照他們的遊戲規則走,然後以宣傳的方式強迫別人接受他們的作法。面對不同的意見,這些政客想的不是放下身段的理解、聆聽,而是「我來跟你解釋解釋」,因為「我知道,你不知道」!這些政客,要的不是選民、公民,而是唱詩班和造勢晚會(註7、8)。這些不懂民主的人,卻往往成為政治人物,豈不怪哉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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